1040805幫消防車開道避
此次開道創下我個人最遠的紀錄。在永和永元路遇上永利消防隊出勤,便一路協助路口交管,但路線越來越偏離永和中心,而且消防車車速急促又逆向,心中正感到納悶時,消防車已經穿越中和成功路準備過秀朗橋,我心想肯定是新店發生重大災難,才會遠調永和支援,路上還追上南勢角分隊......,天呀!!到底發生什麼事了。
總路程僅花9分多鐘,即抵達新店北新路、中正路口。
至於發生什麼事,我也不太清楚,但達現場後,我便離開拜訪客戶去了。
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。
換言之,要限制這些人民之基本權利,除必須以「法律」為之以外,還必須具備上述四個目的(①防止妨礙他人自由,②避免緊急危難,③維持社會秩序,④增進公共利益。)
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,條文的第一項: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罰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,緊急避難的行為,如果合予刑法的規定,雖然在避難的過程中,所實施手段侵害到他人的法益,在刑法上也是行為不罰,不用負起刑事責任。避難行為縱然過當,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。緊急避難是避免某些個人法益的危難,而犧牲他人的法益,所以在成立的要件上必須非常嚴謹。由上面所引法條來分析,主張緊急避難,必需符合以下要件:要有緊急的危難 緊急危難是指特定的某些法益遭受危難,而且正處在緊急迫切的危險狀態中。至於危難發生的原因,出於人為或者是自然災害,都非所問。避免的是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的損害 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益。